高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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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冀0821刑初69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群众,捕前住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2016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9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20日临时羁押于科尔沁区看守所。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审理方式:速裁程序公开审理
起诉书文号:承县检公诉刑诉(2021)Z28号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被动少部分退赃,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捌仟元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0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4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高某某退赔被害人艾某人民币1989元;退赔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700元;退赔被害人霍某人民币400元;退赔被害人赵某人民币260元;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409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1600元。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玉杰
书记员刘娜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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