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浙0110刑初11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1,男,1981年11月9日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社区工作人员,住杭州市余杭区。2020年3月31日,因无证驾驶被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被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丁某的证言;证据制作说明、查获现场照片及视频、酒精呼气测试视频、抽血照片及视频、酒精呼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查询函、行驶证照片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情况说明;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结果;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情节认定、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姚淑记
书记员沈国峰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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