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2021)川0106民特57号
申请人:易某,女,1957年5月30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5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本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易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王某2。2021年2月9日,易某委托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2021年2月10日,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成联【2021】精鉴字第007号《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王某某患脑血管性精神障碍,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王某2出具《同意申请意见书》,同意易某的申请事项。
本院认为,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认定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易某为王某某法定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果
书记员侯大玉
2021-02-23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