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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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020)辽0111刑初475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2018年9月14日因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抓获,9月15日被刑事拘留,9月22日被逮捕。2021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威,辽宁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0曰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悦汇串吧门前,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向崔某非法销售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10板(每板10片)。后在被告人李某某辽A×××**号别克牌轿车内搜出其用于非法销售的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40板(每板10片)。经鉴定,上述50板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每片重0.53克,检出羟考酮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证人崔某的证言,视频光盘,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鉴定意见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非法销售,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
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泰勒宁牌氨酚羟考酮片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英驰
人民陪审员郭婕
人民陪审员陈福军
书记员董晓滢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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