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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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冀0402刑初3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邯郸市永年区。2003年3月25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原永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0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18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峰峰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依法可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711元(490元+221元)、刘某1266元(90元+176元)、刘某2271元(50元+221元)、晋某261元(60元+201元)、沈某265元(80元+185元)、杜某130元、张某455元(390元+65元)、苗某140元(60元+80元)、刘某3551元(8元+543元)、刘某4173(49元+124元)、赵某92元(1元+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郜凤强
书记员张玉龙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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