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与加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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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新3001刑初46号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加某某,男,1996年7月8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合奇县,柯尔克孜族,初中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合奇县。2014年5月30日,被告人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合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合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加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2020年1月11日被阿图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加某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7日。即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加某某退赔被害人阿某某经济损失1570元、退赔图某某经济损失6000元、退赔阿某某经济损失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杨 雪     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克兰白克托合提努尔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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