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耀良 香港大律师公会
1.简介
1.1 审判程序:任务与功能
1.2 礼仪与仪式
1.3 证据规则
1.4 公诉人的职责
1.5 辩护律师的职责
1.6 “案情基础”
2.案件开审陈
2.1 概述:事实、议题、法律和证人。
2.2 “案件情境陈述”。
2.3 不要“夸大其词”,或者“推测证据”,亦或者“评论证据”。
2.4 庭审陈述过程:眼神的接触;自然的嗓音;自然的语调;避免急快的节奏; 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2.5 “承认的事实”必定对法庭有所帮助。
3.对证人的询问(公诉方:首方询问)
3.1 公诉人的主要任务并不是竭力获得一个使被害人定罪的结果,他的任务是将控方所有的证据公平地、专业地在庭审中陈述,然后让法庭裁决控方指控的事实是否得以证明。
3.2 “証人的回答的质素,系于提问的质素”。
3.3 公诉人绝对不能蓄意地误导法庭。
3.4 目标:不仅要让法庭明白案件的事实,更要让他们相信你是正确的。紧记一点: 庭审其中一项基本功能是判定一位証人的『可信性』。
3.5 从缓慢的热身开始:“让证人保持放松”。
3.6 先开始询问简单而没有争议的问题。
3.7 使用舒适而自然的语调;友好的姿态。
3.8 牢记起诉方的事实(prosecution case):证人提供的所有证据都必须与起诉方的事实相关、具有支持及证实控方案情事实的作用效果。
4.举证责任:
4.1 证人证言必须能证明起诉的事实
4.2 时间顺序与逻辑性:尽可能按照时间顺序来引导证据,比如可以按照时间顺序传召证人、或宣读出控辩双方同意及没有争议的証词等。一般来说,在传召证人之前宣读双方承认的事实(草拟)或书面証词, 将会有利庭审更顺畅进行。
4.3 “案件情境陈述”:让法庭有画面感,创造出一个脑海中的现场形象
4.4 所提的问题应当能带动或鼓励证人给出一个描述性的答案,比如时间(或者是时间框架),事件发生的地点等。清晰的情境描述的问题越多,听者脑海中的形象就越具体,感觉也会得更舒服。
4.5 这有点像“砌砖”的过程:随着案情的举証慢慢进行, 在循序渐次触及往后那些更复杂的事实与问题前,这一步一步的过程, 可令听众得以更容易理解。过程有如拼凑一幅并图。
4.6 在控方进行首方询问过程中,在没有预先得到辩护律师同意的情况下,公诉人不得询问引(诱)导性问题; 然而, 如果是询问那些基本事实、或者双方皆没有争议的事实, 则属例除外。换言之,在这阶段中, 问题的方式, 通常应当为开放式问题。举例言:一个有用的指引是所谓《6个W》引导词来问问题:即“谁 (Who),什么时间 (When),地点 (Where),是什么 (What),为什么 (Why) 及 如何(How)” 。
5.引(诱)导性问题是指:问题中已经包含了(或暗示了)答案、以及假定那些仍存在争论的事实已经确立的问题。比如,公诉人不得询问证人:“当你离开房屋的时候,你是否看到被告人攻击被害人?”或者,“被告人是否在攻击了被害人之后逃跑了?”
5.1 为了使证人和所有的听众都能更好地理解这些问题,让我们示范一些“表述技巧”:
“现在,让我问一个关于……的问题”
“现在让我们可以转入……问题可以吗?”
“请你注意一下这份文件?”
“现在,让我们集中关注……问题吧”
5.2 在“热身”环节之后,询问便会进入更重要的相关议题事项:请记着,不要匆促直接跳到核心事实问题上;有效的询问,必须通过一个接一个的相关问题及答复,基础打好了,直到証人的証言回答,确定显示了他正是按照你的思路走来。
5.3 当你和证人达成思想和对话上的一致后,这时候就是开始询问重要问题的时候;而这时,我们会有更多的案情事实,需要证人确认;按理,这些事实应该自然而然地一个接一个显露出来。要是不幸地,你愿望証人能确认的事实并没有如预期地显露出来的话,很遗憾:你可能需要重新开始以上“砌砖”或拼贴图像的过程,因为你此前的询问工作显然是徒劳无功。
5.4 我们可以有无限多的问题方式、问题方法、问题排列等来进行询问,从而由証人的証言中确立事实。
5.5 『预测』: 我们当然希望知道对手的案情事实及方案(opponent’s case),包括他们会如何挑战我方案情中的哪方面。在尽可能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尽量『预测』对方的的案情事实及基础,然后引导己方证据来回应。
5.6 然而,我们的思考力度也许比对手更强:因此, 我们也不必每刻都高估对方,结果导致因为过度询问、反而警惕了对手,便宜了他们太多他们原本并没想到的有利于他们的事实。
5.7 而且,如果不必要的过度询问,可能弄巧成拙, 反过来可能得到一些我们并不想得到、什而亟欲回避的答案。
5.8 询问证人从来都不是一条直接而平坦的道路,我们经常会在“砌砖”过程中感到一些东西「不对劲」 、或者未曾预料到,因而需要中途修改或变更策略:这时,可以尝试从一个话题转换到另外一个话题、整合自己的思路,甚至试问自己原本那个出现困难的话题是否那么重要、既然证人始终无法对此予以证明,我们是否真的仍要为没有成果的询问探究下去。
5.9 有时当你的证人无法胜任,并且在他作证期间你无法改变策略、或导致自己表现慌张的话,你的对手会在稍后抓住这一弱点,并且法庭会失去对这位证人的信任。
5.10 一条重要的规则是:律师(检察官或辩护律师)并非証人, 不能在庭审中自己给出证据。他们的职责是引导证人作出法庭可采纳的证据。
5.11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5.12 不要証人冗长又令人费解的答案;因此,切忌提问冗长的问题。
6.遇上证人一开腔便停不了的话,首先,我们要以问简短的问题对他们予以约束;其次,礼貌且果断地打断他,例如:“先生,非常抱歉,我必须打断一下你。请问,您能否回到刚才那个具体的问题么?”(然后将问题再问一遍),“先生,很抱歉我要打断您,这样,稍后您将有机会再次就您刚才所说进行陈述,但是,现在我需要您紧扣我的问题作答。”
6.1 在展示证据环节,通常的问问题的方式是:
公诉人:“现在我向你出示的是1号证物,你能认出它么?”
证人:是的。
公诉人:为什么你能认出它?
证人:“这是我的手提包。”
公诉人:“对于这件证物你有什么要说的?”
通常情况下证人总晓得自动陈述被告人如何在犯罪现场抢走了她的包,然后逃跑了。
6.2 专家证人:专家证人可以给出意见证据。
7.询问证人(辩护人:交叉询问)
7.1 对于辩护律师来说,规则1:做好充分庭前准备,包括向当事人(客户)充分全面地擭取指示(thorough instruction taking)。
7.2 规则2:我们的任务有双方面:在举証中充分陈述出有利于辩护的事实(defence case);其二是在庭审过程中询问、削弱及动摇对方证人及其証词(假如他们证据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7.3 规则3:与公诉人一样,虽然秉承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行事是辩护律师的职业责任,但是在任何情况下皆不能蓄意误导法庭。
7.4 规则4:最专业的交叉询问(盘问、诘问), 是中令到证人给出类似于「是的」或「不是」这样简单且直接的答复。从辩方律师的角度来说,最成功的诘问,是令到証人同意自己连串的问题。
8.理想的问题方式:必须措辞恰当且精确、符合客户的指示、证人感到容易理解。同时,问题该能让法庭逐步明白辩护方的事实(defence case)是什么。
8.1 规则5:除非确有必要,不要提问我们不知道答案的问题。
8.2 在交叉询问时,有时辩护律师会引用证据(如书面证据)来反驳公诉方证人。这需要很好的技巧:我们要先采取步骤如措施,逐渐令公诉方证人陷入窘境中后,然后发动攻击,举出己方证据,一举拿下你的目标。
8.3 一项重要而且是事关审讯公平的原则是:在交叉讯问对方証人中,我们必须把己方(且受到对方争议)的事实,清楚向对方証人陈述出来,要求对方明确确认或否认,简单说「同意」或「不同意」。
8.4 注意:如果你在交叉询问过程中,成功地获得了你想要的答复(即有利于己方的証词)东西,这时候,专业且明智的做法是:不要再重复同一话题或问题。通常,重复已经得到成果的询问,只会让(犯错)的证人一个纠正自己的机会。此外,律师的任务是询问问题:沉着气,遇上来自証人挑衅,千万不要跟证人交换意见或者辩论,更不要回答他的问题。
8.5 美国国家法庭辩护学研究所(NITA)将交叉询问时最常见的实践原则整理总结为十条戒律:-
(i)简洁、简短、简明。
(ii)用简短的问题,和通俗易懂的语言。
(iii)尽量如果可以的话,用引导性问题。
(iv)认真听证人的回答。
(v) 除非别无选择,永不要问你不知道答案的问题。
(vi) 永远不要让证人有机会进行解释。(换言之:只容许他讲述事实) 。
(vii) 永远不要让证人在交叉询问时重复在主询问时作出的对你不利的证言。
(viii) 永远不要与人争吵。
(ix) 避免重复同一问题。
(x) 最终观点与意见的表达,留待总结发言。
9.律师最为重要的职责:是协助法庭实践法律公义。
10.律师不应当对证人作出带有侮辱性的评论,或者具有攻击性的问题。
11.特定主题:如何排除通过非法手段或者不正当的手段获得的招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