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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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招摇撞骗罪

(2021)鲁0602刑初8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男,1986年8月31日出生于山东省龙口市,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山东省龙口市。2020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监视居住,2021年1月28日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隋洪军,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曲信奇
书记员靳妍汇(代)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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