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赡养费纠纷
(2021)京02民终24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1956年12月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女,1936年2月27日出生。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某有四个子女,分别为朱某2、朱某3、朱某1和朱某。其中朱某2、朱某3已经去世,杨某称朱某1目前联系不上,故只起诉了朱某。杨某居无定所,无家可归。根据杨某的意愿,龙潭街道为杨某选定了昌平区东篱养老院,于2020年9月29日入住,每月费用4300元,冬季取暖费为2500元。杨某患有高血压、动脉硬化等疾病,需要常年看病吃药。杨某每月退休金为3488元。2020年11月5日杨某突发高烧被送往医院ICU抢救,诊断为重度肺炎,龙潭街道为其垫付了住院费用。现杨某仍在住院中。朱某每月退休金为4296.48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杨某居无定所,身患多种疾病,且每月退休金不足以支付其生活医疗开销,现生活困难,向子女主张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朱某作为子女具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应向杨某支付一定的赡养费。但是考虑到朱某收入水平且杨某尚有其他子女的情况,法院对赡养费数额予以酌定为每月800元。杨某主张自今年6月份起支付赡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陈广辉
审判员屠育
审判员宋光
法官助理李政
书记员毕文华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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