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104刑初74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戚某某,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地沈阳市皇姑区。现住沈阳市皇姑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9月30日被监视居住。现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1日23时31时许,被告人戚某某酒后驾驶辽A×××**小型轿车途经北海街快速路行驶至沈阳大东区时被公安交警查获。经检验,戚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84.2mg/100ml。
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戚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1000元的刑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身份证复印件、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机运车行驶证复印件、格那320检测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戚某某供述;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戚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戚某某醉酒于城市快速路驾驶机动车,应予从重处罚,现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相应予以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刑期从收监羁押之日起计算,本院另行裁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陈壮威
人民陪审员马雪梅
人民陪审员王春波
书记员辛佳玉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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