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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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川0116刑初232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成都市武侯区。2021年1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现未羁押。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超
书记员肖锋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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