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川0116刑初232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成都市武侯区。2021年1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现未羁押。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超
书记员肖锋
2021-02-23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