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1329刑初13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时某某。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0年11月13日,时某某主动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沭大队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时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时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时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时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时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在其居住地的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时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王兴成
法官助理杨希
书记员胡尊艳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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