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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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104刑初78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沈阳智创机械加工厂员工,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地沈阳市大**,现住沈阳市大**。2013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监视居住,现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0日20时50分,被告人吴某酒后无证驾驶辽G×××**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大东区,被公安交警查获。经检验,吴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5mg/100ml。
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0000元的刑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被告人血液样本现场图片;证人吴某1证言;被告人吴某供述;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吴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予从重处罚,现吴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相应予以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收监羁押之日起计算,本院另行裁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陈壮威
人民陪审员马雪梅
人民陪审员王春波
书记员辛佳玉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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