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苏0113刑初14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男,1988年4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2020年12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洁
书记员朱绍蓓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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