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021)鲁0686刑初4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栖霞市,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住烟台市芝罘区。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2日被栖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史本健,山东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郝某旭,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栖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住址。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2日被栖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衣春红,山东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郝某旭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某、郝某旭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二辩护人的从轻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被告人郝某旭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刁寻清
书记员韩春雨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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