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滕某某与被告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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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抚养费纠纷

(2021)鲁0685民初515号

原告:滕某某,住招远市。
法定代理人:滕某某,住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住招远市。
被告:宋某某,住招远市。

审判员杨桂清
书记员康玉秀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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