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抚养费纠纷
(2021)鲁0685民初515号
原告:滕某某,住招远市。
法定代理人:滕某某,住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住招远市。
被告:宋某某,住招远市。
审判员杨桂清
书记员康玉秀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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