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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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祥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0)鲁0829刑初307号

公诉机关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4年8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汉族,中专文化,住嘉祥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2021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徐昭严,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4日1时46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鲁H×××××号小型轿车,沿省道338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嘉祥县万张镇梁海村时,将前方步行的梁某a撞至颅脑损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杜某某驾车逃逸。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杜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7.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梁某、蒋某、岳某的证言,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验车笔录及车辆检验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嘉祥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嘉公刑鉴(尸检)字(2020)060号检验报告,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济)公(刑)鉴(酒精)字(2020)3525号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补充说明、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立案登记表、受案决定书、视听资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杜某某的亲属已协议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杜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车辆,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其自愿接受处罚,且已协议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均可从轻处罚。经嘉祥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宣告缓刑对被告人杜某某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所提相同辩护观点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汤洁茹
人民陪审员陈效中
人民陪审员张卫平
书记员宋丹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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