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组织卖淫罪
(2020)苏0106刑初1045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二要,男,1991年5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曾因吸毒于2010年8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3年6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2月被行政拘留二日、于2017年2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11月,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8月5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路学宁,江苏衡鼎(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11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威远县。2020年8月5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盛奥忠,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男,1975年2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2008年11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20年8月5日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佳,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侍大某,男,1992年2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2020年8月5日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97年12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2020年8月5日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周玉,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男,1991年12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霍山县。2010年5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8月5日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卢苏丽,江苏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以来,被告人唐某二要、黄某(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张某、曹某等人,以南京市,组织卖淫女实施卖淫嫖娼违法活动;同时以人民币3500元每月的价格先后雇佣被告人刘某、侍大某、蒋某协助组织卖淫。其中,黄某、张某等人负责招募卖淫女,被告人张某负责卖淫场所内一切管理事务。被告人侍大某负责收取嫖资、记录卖淫女卖淫单据等相关情况,按照约定的提成给卖淫女发放工资。被告人曹某提供支付宝收款二某收取部分嫖资。被告人蒋某、刘某负责在卖淫场所周围接嫖客至场所,并望风等。
被告人唐某二要、黄某还安排唐某四(已判决)、张某二(已判决)等人在南京市,通过微信招揽嫖客至场所内进行嫖娼违法活动。
2020年8月4日,南京市,在该场所内现场查获杨某、盛某、孙某、徐某等7对卖淫嫖娼人员,以及高某、李某四等卖淫女共计10余名。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唐某二要、张某、侍大某、蒋某、曹某、刘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侍大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各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账单、支付宝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短信截屏、监控截屏等书证,证人黄某、吴某三、张某五、高某、管某、曹某二、谭某、唐某、李某四、熊某、魏某、盛某、周某、戴某、徐某、孙某、石某、陆某、王某、廖某、符某、吴某、张某四、杨某、陈某、侍某、吴某二等人的证言,同案犯何某、张某二、唐某四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二要、张某、曹某、侍大某、刘某、蒋某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其中,证明唐某二要、张某参与组织卖淫、证明曹某参与协助组织卖淫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其手机支付宝中的收款记录,是因为场所里只收现金,客人转账给其,其给客人现金;唐某二要是老板,侍大某负责收银,胖子蒋某和刘某负责接送嫖客,蒋某、刘某知道店里从事的是卖淫的生意。
2.被告人曹某的供述,证实2020年5、6月份,张某、唐某二要找到其,问其能不能租一套面积大一点的房子,其就通过中介找到了童家山5号105室的房子,跟张某、唐某二要联系,都说可以,其就签订了租房合同,第一笔租金是由黄某给的现金,其给的房东;其支付宝账号“快死了”有一些收款300元、400元、500元、800元的记录。
曹某支付宝转账记录:7月30日21点34分收到某宇童300元;7月31日22点46分收到某程某300元;16点57分收到某翰涛300元;1点58分收到某翰涛300元;0点50分收到某荷凤300元;0点20分收到某陈某三600元;8月3日00点24分收到某锐300元;21点43分收到某康800元;21点33分收到某聪300元;8月4日1点03分收到某孚501元。
曹某与黄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一个微信名为Dreamchaser的人与其联系,投诉一个卖淫女的服务,其回复对不起,这件事其会严肃处理。
3.被告人侍大某的供述,证实其在场所负责收钱,受张某管理,每月固定工资3500元,由张某发放,场所卖淫女人员变动比较快,张某负责每天的考勤,场所只收现金,如果客人没有现金,其就会让客人给其微信号转账,其把现金给客人,是张某要求这么做的,唐某二要偶尔会去卖淫窝点兜一圈,黄某一般一周会去卖淫窝点三四次,一周会有两次左右向张某收取当天的营业额,张某跟其说他是老板,主要负责在房间接客,偶尔也出去骑电瓶车接客,还负责卖淫女的日常管理,其收取每天的营业额后都交给张某,曹某在6月份之前,负责在房间里收钱,后来听说出去单干,一般店里有七八个卖淫女,警察抓的当天晚上有十二三个卖淫女,嫖客一般由刘某、蒋某等人带到房间门口,张某把嫖客带到房间、张某向嫖客介绍卖淫女,结束之后卖淫女跟其说做了什么价位,其给卖淫女开一个三联单,注明价格、姓名、时间,一联给卖淫女,一联给张某负责算账,最后一联一般都会扔掉,嫖客现场给现金,如果没带现金,其或张某会通过支付宝或微信给嫖客换现金,每天凌晨三点半左右关门,其会把收来的钱和单子都交给张某,他负责算账,如果嫖资对上,其就可以离开,如果对不上,张某会罚其钱,少多少钱,双倍罚其多少,第二天张某根据前一天写的单据发卖淫女前一天的工资。2020年6月底之前,曹某和张某是一样的,是管理卖淫嫖娼所有事务,包括管理卖淫女、接客人员以及现场指挥,6月底之后,在卖淫点没看到过曹某了。
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实张某自己说是老板,负责场所的一切事务,其应聘联系的就是张某,是张某给其发的工资,月薪3500元,张某负责工资发放、人员安排等,其受张某管理。
5.被告人蒋某的供述,证实是中介将其介绍给张某,张某给其安排工作,每天150元,让其骑电动车在康藏路路口将人带到唐藏路小区门口,张某给其发工资。
蒋某与唐某二要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20年8月4日晚上21:39分,唐某二要向其发送微信:“把客人直接往里边发”、“你只需要站在那边就行了”。
6.同案犯何某的供述,证实世茂中心的办公地点是唐某二要租的,唐某二要给的钱,其找的房子、与房东签订的合同,唐某二要是一个色情场所的老板,主动找到其,想通过其视频的影响力帮助他宣传他的场所,他让其专心做视频,帮助他宣传,作为回报第一其有个办公的地方不用付房租,第二其可以到他的店里拍摄女孩,采访这些女孩的心历路程,把频道做好,其可以得到一定的广告收益,如果有粉丝看其视频,就会发邮箱或留言问视频里小姐场所在哪里、多少价位、什么服务,其就会把他们店里的客服微信二某发给对方,让对方咨询场所客服,其手机里的每日菜单二某是客服的微信,里面小姐的照片是唐某二要发给其的,唐某二要给其许诺是如果场所以后生意好,会给其一点补偿,具体多少没谈过,唐某二要偶尔会来公司,还有唐某二要安排的四个聊单的客服,场所的地址一般都会换,最近场所地址在水佐岗,老板是唐某二要。
7.同案犯唐某四的供述,证实2020年6、7月份的时候,曹某通过微信联系其来南京上班,曹某喊其去他那边做客服,其于6月底来南京,唐某二要开车将其从高铁站接到鼓楼区西流湾,住同宿舍的还有张某三和小某三,曹某对其说工作内容是客服,通过微信回复客人提出的问题,客人发信息过来问价格,就回复价格是300、500、800,如果客人想来,就给客人发位置和手机号码,回复客人的地址是内场的张某告诉其的,公司分内场和客服,内场是张某负责管理,曾经聚餐的时候有其和张某、黄某、唐某二要,还有一些小姐,每天小姐来上班,张某会通过微信告诉其XX(小姐艺名)到了,所以其能掌握每天有几个小姐上班,8月4日有十几个小姐上班,小姐卖淫的价格是内场报给其。
8.同案犯吴某二与唐某二要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其曾向唐某二要发送微信:“今天女孩子多,我一会和他去拍视频”、“宣传下”,唐某二要回复“好的”。
9.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3月份,其租下洪武路的一处房子用于居住,后因生活需要,想到组织卖淫来赚钱,于是自己招来两三个小姐,联系曹某帮助招揽嫖客,约定好分成,经营了5天就关门了;6月底,唐某二要和张某一起协商,准备开卖淫嫖娼场所,唐某二要和张某找曹某,委托曹某帮他们租房子,用于开卖淫嫖娼场所,曹某找到童家山的房子,签了租房合同,打电话给其,其将房租给他,唐某二要和张某协商分工,张某负责管理店内事务,包括小姐工资、小姐考勤、门店内场外场的管理等事务,其负责招聘小姐,招聘来的小姐交给张某管理,侍大某是唐某二要招来干活的,侍大某招来后交给张某管理包括小某二、刘某都由张某管理,其负责招女孩子来卖淫,卖淫场所的运行由张某负责,张某负责包括场所的管理、收钱、放哨、带客人进来等工作,嫖客进入场所后由张某先接待,张某会对嫖客说小姐由嫖客随便挑,场所内的总营业款,减去给小姐的费用,剩下款项由其拿20%,张某拿80%,和张某经营的场所包括童家山和陶谷新村,平时不确定在哪一个地点开展卖淫嫖娼活动,有时候在童家山,有时候在陶谷新村,每天在哪一个地点开展卖淫活动,由张某决定,经营的卖淫嫖娼项目有四种,价格分别是300元、400元、500元、800元,在场内嫖客都是通过现金支付,小姐的收入是按照每单计算,300元的项目拿200元,400元的项目如果是两个小姐做的就一个拿200元一个拿100元,500元的项目拿300元,800元的项目拿480元,跟小姐结账都是张某负责,由张某负责和小姐核对业绩,小姐的报钟、催某张某进行管理,张某负责管理运营整个场所的费用,包括水电费、房租、员工工资,其拿的20%是其与张某核对单数和收入扣除场所运营费用的纯收入,场所里面的小姐数量不固定,有的来,有的走,但每天要维持在7、8个小姐,民警来查处的时候,因为新来了一批小姐,所以小姐数量比较多,达到了十几人,小姐的管理、考勤由张某安排,张某负责管理场所内的所有事务,侍大某听张某管理,坐镇店内,小某二、刘某负责看门、接客人。唐某二要一个月去门店一两次,视察工作,如果张某工作令唐某二要不满意,唐某二要会讲张某,唐某二要不负责具体事务,主要是管理张某,张某负责门店具体事务,其负责招聘小姐,嫖客与小姐发生完性关系之后,由张某或者侍大某收取嫖资,张某负责分配门店内的员工工资以及门店的各项开销,其收到20%的营业款后会跟唐某二要说当天门店的收入情况;管理层就是唐某二要和张某之前隐瞒唐某二要的违法事实,是因为唐某二要是其丈夫,家里有女儿、老人需要照顾。在其包里搜到的8月3日的单据,是用来结算卖淫女的工资以及每天的营业情况,当天的单据当天就会销毁,张某负责销毁,当天其在场所里,警察过来,其顺手将单据塞进自己包里。包里的钱有一部分是自己的,有一部分是要发给卖淫女的,有一捆和单据捆在一起的现金是8月4日晚上张某给其发给卖淫女的提成,因为张某当时在忙,其正好在店内,就让其发,还没来得及发,民警就进来了。
10.证人侍某的证言帮忙联系客人,上班之后知道场所内有卖淫嫖娼活动。客服一共四人,每人负责几部工作手机,每部手机里一般有两个微信号,每个微信号里有一些客人的微信,通过微信联系客服,客服告诉客人具体的服务内容以及价格,发送小姐照片供选择,或者告知进店选小姐,发送位置给客人,叮嘱客人带现金,并把内场电话发给客人,内场的人负责接客人。唐某五、张某三负责聊大号,李某大号、小号都聊,自己聊小号。是堂哥唐某二要介绍来的,答应自己干一个月,给自己工资3500元。内场的负责人有张某、胖子和侍大某,一般是张某或者胖子去接客人。把客人接到内场后,客人选小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何某把场所里两个头牌小姐照片和视频发到一个微信群里,然后有客人询问小姐的微信和地点,他会把客服的微信推荐给客人。吴某二操作电脑,解封被封的微信号,招聘内场里的前台和客服;侍大某、张某和胖子负责内场工作,具体就是接待客人、管理内场小姐、管理内场卫生、负责内场客人消费记录等内容;黄某和唐某二要是夫妻具体管理场所,会对客服提出各种工作要求,交代部署工作任务等等。工作制度是唐某二要制定的。公司组织开会,内容是告诉他们怎么跟客人聊天,要注意一些什么,怎么分工,谁上早班谁上晚班。被查当天场所有三十多个小姐,有七个人是新来的,自己认识的有萌萌、菲某、小某四、小某、火火、可可、晨晨、思思,其中萌萌是火牌,菲某是空姐,火火是之前的火牌。
11.证人符某(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20年7月份来南京从事卖淫至今,是张某联系其来上班的,张某接待的其,其一直在童家山上班。侍大某负责收取嫖资及给卖淫女发工资;张某是场所里负责卖淫女的;刘某和蒋某负责把嫖客接进场所,送出场所,二人也负责巡逻放哨;唐某二要和黄某两个人一般来场所都是一起来,跟小姐聊天,问生意怎样。符某辨认出黄某,蒋某,刘某,侍大某,唐某二要,张某。
12.证人杨某(思思)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2020年3月份经一个东北朋友介绍在南京卖淫,是斌哥接待的其,斌哥告诉其价位包括300、400、800元,这个卖淫团伙的卖淫地点有好几个,基本上每过几天就换一个地方,其中有童家山和上海路两个。张某管理卖淫点的事务,一般都在店里面,他会发给卖淫女今天在哪个卖淫点上班,还管理卖淫女考勤、卫生、现场卖淫嫖娼活动管理、收取嫖客嫖资等等事务。老弟在卖淫店里负责收取嫖资,老弟和张某都收取嫖资,以老弟为主,黄某、耀耀有时候会来卖淫点,可自由出入,跟小姐聊天。其辨认出张某、黄某,耀耀是唐某二要,老弟是侍大某,斌哥是曹某,刘某、蒋某是负责接客的人。
13.证人石某(萌萌)的证言,证实其是通过朋友绿绿结识张某,张某让大某将其接到水佐岗场所卖淫,侍大某负责在场所里收钱、开单子,张某负责带客送客,发上班的位置,张某与其谈的分成,被抓当天唐某二要来店里,他说看看女孩子好不好看。其辨认出黄某、蒋某、刘某、侍大某、唐某二要、张某。
14.证人张某五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曹某介绍其来场所,来之后就是张某负责,店里看场子的有一个男的,头发像爆炸头。辨认笔录,其辨认出曹某。
15.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是一个叫“橙橙”的朋友让其加一个叫张某的男子的微信(微信昵称海绵宝宝),其是8月4号下午5点多到场所里去的,看张某负责接送客人,也负责管理小姐。
16.证人王某(思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朋友将黄某微信推给其,说如果想卖淫可以跟黄某联系。其于7月24日通过黄某到这个窝点。侍大某给其发工资,唐某二要跟其说各种项目的内容,上班时间和一些要求,其住在卖淫窝点里,还有个扎鞭子的男的也住在这里,其还在上海路一个小区里卖过淫。其辨认出蒋某是接客的人,侍大某是收银的人,张某是管理卖淫女的人。
17.证人李某四的证言,证实7月中旬一个叫露露的朋友介绍其到场所里来上班,张某负责应聘,告诉新来的小姐上班制度,如手机要放柜台,上班时间等。侍大某负责记账、对账。
18.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其被一个曾经和自己一起卖淫的女子介绍到这家店,和张某联系,张某发位置给其。张某负责管理小姐,并对每个价位该做什么服务做要求。侍大某负责接送客人,还有个头发扎鞭子的男子负责接送客人。
19.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和盛某等4人到场所嫖娼,一个穿黑衣服骑电动男子到拉面店门口接他们,中途一个穿浅色衣服的胖子出现,让他们4个人先进去2个,另外2个跟着胖子走路下一批进去。其辨认出唐某二要是带其排号选小姐的人,蒋某是在外面接客人的男子。
20.证人陆某二的证言,证实通过youtube,加电报群、微信客服知道这个窝点,去过这个窝点很多次,多次支付嫖资给斌哥,扫的是贴在瓶盖上面的二某,其手机短信里还有在2020年7月3日发给黄某的相关嫖客的投诉记录。
21.证人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帮其开门的是侍大某,其进门后看到侍大某和一个光头胖子(蒋某)坐在一起,张某是看场子的,张某有带小姐和客人进包间。
22.证人吴某三的证言,证实2020年6月9日通过中介将童家山3号105室租给曹某,曹某说要改造一下,要改造成员工宿舍,从7月1日起开始算房租。6月18日,宁海路派出所警官打电话称该房屋装修不符合消防安全,可能存在群租,其打电话给曹某让第二天早上9点到宁海路派出所,第二天曹某没来,张某来的,说曹某有事,安排他来处理。警官让回去整改。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的取得合法有效,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二要、张某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曹某、侍大某、刘某、蒋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侍大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唐某二要、侍大某、刘某、蒋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二要、张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曹某、侍大某、刘某、蒋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和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
关于唐某二要辩护人提出唐某二要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同案犯何某的供述、证人黄某、侍某等人的证言曹某供述是唐某二要、张某共同找其租赁童家山房子,与黄某的证言相互印证;符某、杨某的证言,证实唐某二要、黄某可自由出入童家山,跟卖淫女聊天;何某的供述、侍某的证言,证实唐某二要等人让其通过视频网站推广、招揽嫖客;石某的证言,证实被抓当天,唐某二要称来看看女孩子好不好看;证人徐某辨认出唐某二要是带其排号选小姐的人;蒋某与唐某二要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8月4日当晚,唐某二要向其发送微信要求“把客人直接往里边发”等。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唐某二要组织他人卖淫的事实,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唐某二要辩护人提出场所卖淫女人数未达到10人以上的辩护意见,经查,侍大某的供述,证实一般店里有七八个卖淫女,警察抓的当天晚上有十二三个卖淫女;唐某四的供述,证实每天小姐来上班,张某会通过微信告诉其XX(小姐艺名)到了,所以其能掌握每天有几个小姐上班,8月4日有十几个小姐上班;黄某的证言,证实场所里面的小姐数量不固定,但每天要维持在7、8个小姐,民警来查处的时候,因为新来了一批小姐,所以小姐数量比较多,达到了十几人。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案涉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属情节严重,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张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张某不构成组织卖淫的辩护意见,经查,黄某的证言,证实张某与唐某二要等人共同协商准备开卖淫嫖娼场所,并共同找曹某承租童家山房子用于实施卖淫嫖娼活动,与曹某的供述相互印证;黄某的证言,证实张某负责管理店内事务,包括小姐及场所工作人员工资发放、小姐考勤、门店内场外场的管理、部分卖淫小姐的招募等事务,与侍大某、刘某、蒋某等人的供述及侍某、符某、杨某、石某、高某、李某四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张某以招募、纠集等手段,管理他人卖淫,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张某辩护人提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某在组织卖淫过程中,直接负责卖淫场所的运营管理,包括小姐及场所工作人员工资发放、小姐考勤、门店内场外场的管理、部分卖淫小姐的招募等,其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但在量刑时,将结合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综合予以考虑。
关于曹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对租赁房屋用于卖淫嫖娼不知情、也未提供二某收取嫖资的辩护意见,经查,侍大某的供述,证实2020年6月底之前,曹某和张某一样,是管理卖淫嫖娼所有事务;唐某四的供述,证实曹某联系其来做客服,其6月底来南京,曹某对其说工作内容是客服,通过微信回复客人价格;黄某的证言,证实其3月份就联系曹某帮助招揽嫖客,约定分成;杨某的证言,证实其3月份经朋友介绍来南京卖淫,曹某接待其,并告诉各种服务的价位;张某五的证言,证实其是曹某介绍来场所卖淫的;吴某三的证言,证实6月9日通过中介将房屋出租给曹某,其表示要改造,6月18日派出所警官联系其,其约曹某第二日去处理。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曹某对于其租赁的房屋用于实施卖淫嫖娼活动是明知的。基于上述证据,结合陆某二的证言及曹某支付宝转账记录,能够证实曹某提供支付宝二某用于收取部分嫖资的事实,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曹某在协助组织卖淫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曹某在本案中与其他协助组织卖淫人员的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刘某辩护人提出对刘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涉及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人员、次数众多,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判处缓刑“犯罪情节较轻”的条件,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蒋某辩护人提出蒋某系坦白的辩护意见,经查,蒋某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不应认定为坦白,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蒋某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之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结合被告人唐某二要、张某、曹某、侍大某、刘某、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二要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30年8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30年10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曹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2年10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侍大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刘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蒋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2年4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吴志坚
人民陪审员刘亚琴
人民陪审员王黎平
书记员陈欣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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