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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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冀0821刑初66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胥某某,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2021年1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审理方式:速裁程序公开审理
起诉书文号:承县检刑诉(2021)7号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胥某某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胥某某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胥某某与被害人修某某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可以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胥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玉杰
书记员郭子暄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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