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咨询:他们在2014年间与刘汉桢、广州市隆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但至今未交付商铺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询问维权和能否解除合同事宜。目前已有投资者委托我们维权。
起诉状
原告:***
住址:广州市***
被告一:刘汉桢,
住址:*****
被告二:广州市隆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振宗
住址: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51号三楼
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解除原告与被告间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自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时解除;
2、判令两被告退回原告所交的房款*万元、税费*元、公证费*元、按揭评估案*元、律师服务费*元、登记费他项权证费*元以及上述款项从收取日起至退回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判令两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以上暂计至起诉日合计: 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月*日,原告与被告一及被告一的委托代理人和保证人被告二签订《商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一位于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51号****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2014年*月*日前支付*万,剩下*万按揭支付,后由于银行不同意贷款,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于*年*月*日前支付剩余未付房款*万元,出卖人收齐房款后*个工作日办理商铺的过户交易手续。《商铺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买受人同意委托并授权出卖人指定的代办机构的相关人员代其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该商铺的产权登记手续及申领《房地产权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二按约支付了全部房款*万元,并向被告二支付了税费*元、公证费*元、按揭评估案*元,律师服务费*元,登记费他项权证费用*元。合同签订后不久,原告即向按被告的要求提交了相关证件和资料并按要求办理了委托被告相关人员代办网签、产权登记交易等相关手续的委托公证等手续。但合同签订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二以办证资料已提交给房管局需排队为由让原告耐心等待,至今被告仍然没有按照约定办理交易过户手续。2017年*月初,原告对被告二已将资料提交房管局办理过户的说法产生怀疑,故去房产交易中心查询房产相关情况,才发现涉案的房产连网签手续都没有办理,更不用说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后原告又与被告二沟通什么时候能办证,被告二又借故拖延,让原告继续等待。被告收取了全部款项,既未将涉案商铺实际交付给原告使用,也未按照约定为原告办理房产证,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支付全部款项,被告收齐全部款项后拒不办理过户相关手续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原告的合同目的也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被告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此致
荔湾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字)
2017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