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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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鲁0611刑初1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新强,男,1968年2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栖霞市,身份证号码370628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桃村镇大楚留村**。2020年1月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高新强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孙吉娟亲属的经济损失287,747.50元,被害人亲属对其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新强在道路上违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高新强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新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胡晓宁
书记员岳宇馨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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