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探望权纠纷
(2021)沪02民终5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1,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付杰,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亭,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晟旻,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陈某1于2010年8月11日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2月8日生有一女名陈某2。2018年4月20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沪0109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后王某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2018)沪02民终6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陈某1虽已离婚,都由衷的关爱孩子,给予孩子健康的生长环境,有利于孩子身体与心理健康的发展,孩子有王某、陈某1这样的父母也是她的幸福,随着孩子的长大,王某要求增加探视时间是正常的爱心表现,也是母女情感需要,虽然陈某1在孩子的生活学习上付出的时间较多,陈某1也应予理解王某作为母亲的心情,一审法院将根据王某、陈某1的意见及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之日起,王某每月探望孩子两次,探望方式为:王某于每月第一、三周的周六9时至孩子住处将孩子接走,次日14时至陈某1处将孩子送回,陈某1负有协助王某探望孩子的义务(寒暑假除外);二、判决生效之日起,寒假期间,王某探视孩子8天(具体探视时间及接送由双方自行协商);三、判决生效之日起,暑假期间,王某探视孩子20天(具体探视时间及接送由双方自行协商)。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王某、陈某1各半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审判长翁俊
审判员王江峰
审判员熊燕
书记员孙洁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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