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不少朋友咨询,她们在2014年-2016年期间分别在广州大道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处与广州大道理财顾问有限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与北京国泰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白银制品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投资人先后投入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的投资款给广州大道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广州大道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承诺每月还返1%的投资金,起初广州大道理财顾问有限公司还能按期返还,2016年9月份时发现广州大道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已经人去楼空并且电话也联系不上,投资者面临本金完全无法取回的情况,咨询广州大道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是否欺诈或诈骗以及被骗后如何维权的问题。
根据咨询人提交的与广州大道理财顾问有限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与北京国泰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白银制品买卖合同》,合同内容约定:甲方在国泰金投公司开设资金账户,并将委托资金 万元划入约定的资金账户;委托管理期限;合同结束时保证甲方账户本金 万元整;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授权乙方代表甲方进行交易,乙方有权独自拥有甲方资金账户密码的权力;委托期限届满之日,甲方仅有权取回其期初委托本金,账户内剩余资产部分甲方无权取出;如合同到期时,约定资金账户内的全部资产平仓变现后低于甲方期初委托本金,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其余本金差额部分,乙方需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甲方;乙方有义务保证甲方委托本金安全及按照本合同补充协议得到约定收益;甲方承诺不对委托资产进行任何单方面交易操作,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交易、资金划转等;如果合同期满甲方账户出现本金亏损,乙方负责将亏损补足并保证甲方合同期满的预期收益,预期收益详见补充协议;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资产管理,运作范围为国泰金投公司与甲方签署买卖合同中所规定的的白银交易品种。合同后附《补充协议》,约定:乙方承诺,在合同正常履行的前提下,甲方每月可以获得其期初投入本金5万的1%的预期收益,按月取得预期收益的日期为资产委托管理起始日的每一个自然月满期日,即每月 日;本协议是《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假使上述内容属实:广州律师在线网律师认为投资者与广州大道理财顾问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白银制品买卖合同》虽名为委托理财合同、买卖合同,但因投资者不承担投资风险,且每月收取固定回报,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形成借贷关系。广州大道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合同到期后不按约定返还本金的行为,投资人可以向合同约定的管辖 法院天河区人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已有部份投资者委托我们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