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611刑初2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兆勇,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栖霞市,身份证号码3706281974********,汉族,初中文化,烟台市冷冻设备工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桃村镇清香崮村**,现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阜福山区东厅福园雅居7-1-501。2020年7月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兆勇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胡兆勇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兆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兆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胡晓宁
书记员岳宇馨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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