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赌博罪
(2021)浙0281刑初17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1985年5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现住浙江省余姚市。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8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照片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向某、徐某、姚某证言,检查证及检查笔录,讯问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七千元,上交国库。(已追缴)被扣押的自动麻将桌二张,予以没收(由原扣押单位余姚市公安局负责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丽奋
代书记员张颖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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