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203刑初32号
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邓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邓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铁铮
人民陪审员杨永平
人民陪审员吕美琴
法官助理祝贺
书记员景云亭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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