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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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2021)赣0821刑初55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无业。曾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2018年7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0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吉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安县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店面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证人邱某、刘某、孙某、段某、周某、罗某、龙某的证言,被告人肖某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容留卖淫女在其租的店面内卖淫,并从中收取费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曾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罗丽群
书记员杨丽军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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