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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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辽0191刑初39号

公诉机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某,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宇热电有限公司工人,户籍地辽宁省昌图县,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曾因盗窃于2020年10月14日被行政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11月9日被抓获;同年11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孟令韬,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发票、付款回单、报警单等书证,证人贾某、徐某的证言,被害单位代表刘某的陈述,被告人纪某的供述与辩解,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单位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纪某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均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纪某依法退赔被害单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宇热电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六千四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骥
法官助理何伟
书记员万龙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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