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青2221民初101号
原告:马某,甘肃省天水市人,现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阿某。公民身份号码×××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31日,被告从原告经营的店铺购买了价值1330元的装修材料(其中材料款1267元,运输费63元),承诺于2020年9月5日前给付货款。此款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购货清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装潢材料尚欠货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购货清单为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3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给付500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阿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马某材料款13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阿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海花
法官助理陈文秀
书记员苏桂红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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