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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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湘3123民初193号

原告:陈某某,男,住湖南省凤凰县。
被告:李某,女,住湖南省龙山县。

依据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2019年9月20日,被告李某向原告陈某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该借条约定李某向陈某某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定于2019年11月20日还清。该借条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原告陈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向被告李某的银行账户(62144628820********)转入50,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第一,被告李某向原告陈某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且附有银行交易流水佐证,双方形成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陈某某已将该借款交付给被告李某。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故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尚欠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第二,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支付利息的诉请,因该借条中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且原告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该借款约定了借款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本院不予支持;第三,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李某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虽该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但被告李某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即2019年11月20日返还该借款,应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该借条中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19年1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系4.15%,故原告要求被告从逾期之日(2019年1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4.15%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的逾期利息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4.15%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春平
法官助理彭路遥
书记员周洲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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