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冀0983刑初73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0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庞鸿猛
法官助理刘明亮
书记员夏增睿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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