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1002民初461号
原告:江某。
被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被告之子。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某负担。
审判员吕俊芳
书记员邢圣楠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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