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接受A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逾期交房一事致函如下:
据委托人的陈述以及相关材料显示: 2012年12月,委托人经人介绍购买了贵司紫龙府帝灏轩栋*1208房。贵司销售人员宣称使用广发银行按揭付款,利率可以打85折,后委托人按照约定提交材料给贵司及贵司指定的律师办理按揭手续时却被告知广发银行的贷款利率要上浮10%,后经与贵司沟通,贵司变更了贷款银行,贵司也已收到贷款银行的放款。2014年6月23日,委托人与贵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称合同),房屋总金额为5816211元,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前。合同签订后,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贵司却未按合同的时间向委托人交付房屋。
本所律师认为: 委托人与贵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合同履行期间中,委托人没有任何违约事实,而贵公司却逾期交房,致使委托人迟迟不能收房入住,贵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贵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办理交房手续。
请贵司在收到本函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办理交房手续,或与委托人协商并就有关事项作出明确答复。若届时贵司仍不履行合同的约定,本所将依据委托人的授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
特此函告。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盖章)
201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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