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111刑初15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某某,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邸婕,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3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葛某某酒后驾驶辽A×××**号牌朗逸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大淑堡农贸市场门前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在葛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46.7mg/100ml。
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葛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车辆照片,驾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警官证复印件,电话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成立。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葛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英驰
人民陪审员何薇
人民陪审员梁健
书记员董晓滢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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