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与万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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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妨害公务罪

(2021)内0621刑初47号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2021年1月1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1日经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构成犯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万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付立广
法官助理齐帅
书记员王欢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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