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你虚构事实骗取委托人款项涉及的相关事实及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据委托人陈述及有关资料显示:2014年12月,你以某活动策划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委托人签订投资协议,承诺让委托人投资100万每年可以享有40%年收益并让委托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统管公司财务和运营 ,并称公司准备购买价值数百万的游艇让委托人经营管理。此后,你收取了委托人60万元的款项后完全没有履行相应的承诺,不仅如此,委托人经查询并没有“*活动策划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记录。
如上述情况属实,你已涉嫌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我们认为:你的行为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你企图逃避该问题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任何犯罪行为都是有证据来证明的,任何逃避行为都是无法逃避问题的。希望你不要无知无畏,任何行业都可谓是“隔行如隔山”,所以本律师建议你认清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时地摆正自己的态度,恰当地处理此事。请最迟务必在2015年3月25日前与本律师或委托人联系,否则,委托人将采取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最后,本律师希望你在收到本《律师函》后严肃认真对待此事,如果错过最好的处理时机,也许事情会超出你的想象!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