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1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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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辽0191刑初27号

公诉机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某1,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现住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捕经过、指认现场照片、微信转款截图等书证,证人谢某、刘某1、陈某、刘某2、韩某、张某、廉某、孙某、安某的证言,被害人纪某2的陈述,被告人纪某1的供述与辩解,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纪某1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能主动预缴罚金,以及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量刑时均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纪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止。罚金已暂存本院)
二、被告人纪某1上交至本院赔偿款人民币四千一百八十六元依法退赔被害人纪某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骥
法官助理何伟
书记员万龙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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