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赡养纠纷
(2021)吉0184民初105号
原告:魏某1,女,194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1女婿):张某2,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1二子):常某2,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
被告:张某1,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
本院认为,魏某1有五名子女,均应对魏某1尽赡养义务,参考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考虑到魏某1年事已高,身体虚弱,生活不能自理,适当提高保护标准,故本院酌定每名子女每年应给付魏某1赡养费2500元。赡养费仅为生活费,如存在医疗相关费用,魏某1可另行主张权利。魏某1受伤后就医费用现为11781.55元,加之考虑到存在就医交通费用及住院的护理费用,本院酌定每名子女应负担医疗费用金额为2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魏某1医疗费用2500元;
二、张某1每年承担魏某1赡养费2500元,此款张某1自2021年起每年6月1日给付魏某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璟玥
书记员孙成名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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