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非法持有毒品罪
(2021)豫1723刑初7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汝南县。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民警抓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6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苏盛,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和一名叫“姜某”(已网上追逃)的男子联系,让“姜某”帮忙找些冰毒供自己与谭某某吸食。2020年5月8日,“姜某”将快递发到汝南县一申通快递点,同日被告人王某开车带着同案犯谭某某(已判决)去快递点取快递,谭某某下车取快递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趁机逃跑。经检查,涉案快递内有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物21.03克(标注为检一),疑似毒品的褐色膏状物184.93克(标注为检二),经鉴定,检一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二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平舆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豫南监狱罪犯档案资料、非党员无工作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7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手机号话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化验取样笔录、认罪认罚承诺书、抓获时手机照片、快递照片、毒品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同案犯谭某某的供述;证人常某、陈某、贾某的证言;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视频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完毕)。
二、对被告人王某的毒品予以没收(已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刘艾薇
审判员李心春
人民陪审员马华伟
书记员李泽华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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