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豫0105民初1571号
原告杨某。
被告段某。
委托代理人回忆,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正,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原、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陈述等庭审情况,可以认定:原告将货物发送给被告,被告未能将原告的货物植入到影视广告中,后原告将部分货物拉走,尚欠部分货物未能拉走,被告同意按照3万元的总金额对原告进行赔偿。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赔偿款3万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称,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段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赔偿款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盼盼
书记员马丽莉
2021-02-25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