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辽0191刑初38号
公诉机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1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4日被抓获;同年11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杜某、王某、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庞某的供述和辩解,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庞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庞某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庞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2022年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庞某退赔被害人杜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九百六十元;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九百八十元;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五百二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杨松
法官助理何伟
书记员万龙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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