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星辰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宋某、王某2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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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0)青0203民初1531号

原告:青海星辰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陈某,青海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
被告:王某2,湖南省娄底市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
被告:彭某2。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7月26日,原告青海星辰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辰公司)与海东市第二中学(以下简称学校)签订《海东市第二中学食堂托管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托管学校食堂,向学校提供餐饮服务等,服务期限为2015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止。合同七-(二)-10条约定:星辰公司应配备较强的管理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不得中途转让托管合同或分包,否则取消托管经营权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以及承担相关责任;八-6条约定:若星辰公司将所托管的食堂转包给他人经营,则学校有权终止合同。星辰公司的履约保证金及所交托管金不予退还。
2018年11月1日,原告星辰公司与被告宋某签订《海东市平安区第一高级中学食堂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告宋某对学校全体教师学生供应一日三餐,合作期限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合同第五条履约保证金约定,乙方(被告宋某)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缴纳安全保证金三十万元,合作期满后,在无任何违反合同的前提下甲方退还全部押金;合同第六条其他费用承担约定,经营本协议下食堂、超市产生的全部人工工资、社会保险、水、电、暖等日常管理费用均由乙方(被告宋某)承担;合同第七条利益分配约定,一年的合作费用为42万元(乙方支付甲方42万元),食堂管理费20万元,食堂暖气费10万元,合同签订2日内,乙方将合计金额102万元(含安全保证金)一次性转到甲方指定的账户内。30万元押金在合同期满且乙方无任何违反合同的情况下退还;合同第十条约定,此合同签订后,双方都必须保密,对外界任何个人或单位都智能说被告宋某是原告星辰公司聘请的管理人员,被告宋某如有违反,原告星辰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宋某在被告王某2名下设立银行账号收取学生餐费,被告宋某向原告星辰公司缴纳管理费等费用102万元,其中合作费以偿还原告星辰公司前期债务的方式实际履行47万元,履约保证金30万元,食堂管理费20万元、暖气费10万元。期间由于经营资金困难,被告宋某要求原告星辰公司返还部分管理费,原告星辰公司以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宋某返还管理费5万元。被告宋某经营学校食堂期间,偿还原告星辰公司债务47万元中包括学生餐卡剩余的73006.63元。另查明,原告星辰公司与被告宋某签订合同前学生餐卡内剩余款项73006.63元,被告宋某经营结束后剩余51637.74元。
随后被告宋某、宁双吾、唐发兵、彭某2、王某2等人经营学校食堂,其中宁双吾、唐发兵、彭某2先后退出食堂经营。被告宋某实际在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18日期间经营学校食堂,期间进货情况如下:
进货单签名人
商品名称
票据总数(张)
签字金额(元)
时间区间
王某2
郭建栋小吃
2019.1-2019.12
文花蔬菜
69133.4
2019.7-2020.1
祁家大肉
2019.8-2019.11
光明冷饮
2019-10-2020.1
诚信批发部
82446.3
2019.6-2020.1
连成批发部
6389.4
2019-10-2020.1
小王粮油
2019.9-2020.1
马氏粮油
85586.8
2019.9-2020.1
马牙古白牛羊
2019.10-2020.1
诚信批发部
2019.5
胜强鲜肉铺
4180.7
2019.12
彭某2
连成批发部等
137755.7
2019.1-2019.10
宋某
马牙古白牛羊
2019.1
员工代签
刘海全、裴占良、贺玉芳等
44778.1
2019.6-2020.1
收货单未签字
未签字金额33191.6元
2019.11-2020.1
合计
750575.4
综上,被告宋某在经营学校食堂期间,王某2签收货物价值567332.6元,彭某2签收货物价值137755.7元,宋某签收货物价值709元,员工代签货物价值44778.1元,收货单中无人签字33191.6元,合计783767元,被告宋某经学校食堂期间除无人签字的外签收货物价值750575.4元。
另查明,被告宋某在经营学校食堂期间,共拖欠员工工资54819元,且全部已由原告星辰公司完毕。
2020年3月-2020年11月,原告星辰公司支付被告宋某经营学校食堂期间拖欠的货款284737.5元,详情如下:
收条编号
供应商名称
月份
收条金额(元)
核实金额(元)
差额(元)
马氏粮油
2019.9
文花蔬菜
2019.7-8
14440.5
434.5
小王粮油
2019.9
诚信批发部
2019.5
24870.5
-807.5
祁家大肉
2019.6
马牙古白牛羊肉
2019.10
马氏粮油
2019.10
小王粮油
2019.10
光明冷饮
2019.10
连成综合
2019.10-11
祁家大肉
2019.9
小王粮油
2019.11
祁家大肉
2019.10
小王粮油
2019.12
小王粮油
2019.12
小王粮油
2020.1
连成综合
2019.12、2020.1
-9490
合计
已支付金额284737.5元
被告宋某经营结束后,双方未进行结算交接,被告宋某缴纳的履约保证金30万元未予退还。
2020年8月31日,原告星辰公司与学校继续签订《海东市第二中学食堂托管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托管学校食堂,向学校提供餐饮服务等,服务期限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止。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合同四份、收货单、收条、微信截图、工资表等,被告提供的合同两份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018年11月1日,原告星辰公司与被告宋某签订《海东市平安区第一高级中学食堂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宋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王某2、彭某2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依据,不能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了学校食堂,被告宋某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交款102万元等义务,双方完全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了合同,且已履行完毕,现双方实际已经将该合同履行完毕而终止,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实际履行完毕而终止不能成立,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被告宋某在经营学校食堂期间接受的肉,蔬菜等货物经王某2、彭某2、员工贺玉芳等人签字确认均表示认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上述肉,蔬菜等货款应当由被告宋某承担,因此,原告已经垫付的部分原告有权予以追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已经垫付的肉,蔬菜等货款284737.5元、学生误餐费51637.74元,及依据合同约定的员工工资54819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承包管理费144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无合同依据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彭某2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原告星辰公司诉讼请求中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青海星辰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款项391194.24元(学生误餐费51637.74元、员工工资54819元、货款284737.5元);
二、驳回原告青海星辰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2元,由原告青海星辰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34元,由被告宋某负担32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登陆
法官助理吴玉珍
书记员韩卉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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