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雷,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926122510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张三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不予以批捕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犯罪嫌疑人张三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张三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于2015年2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刑事拘留,并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涉案情节轻微,并且张三主观恶性较小在公安抓捕之前自己去派出所说明情况,张三主动去派出所配合调查,一方面是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追诉犯罪的客观表现,另一方面更反映出他迫切希望侦查机关查明案件真相、分清责任的主观愿望。此外,张三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历史上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 涉嫌罪名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三、嫌疑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甚至免除刑事处罚,没有必要逮捕,或者嫌疑人虽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社会危害性不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
四、嫌疑人愿意提供金钱担保,并有能力使嫌疑人做到随传随到,不串供、不翻供、不隐藏、毁灭证据,不打击报复证人、被害人。对张三撤销案件或采取取保候审,既是对法律和公民人身自由的尊重,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恪守,又是对相关刑事司法政策的切实贯彻执行。
五、嫌疑人与受害人广州**有限公司间存在劳动纠纷,嫌疑人与受害人间的劳动仲裁案件将于2015年4月30日开庭。嫌疑人也表示同意赔偿公司损失,单位拖欠的劳动报酬由仲裁委裁决后再由单位支付给嫌疑人。
六、嫌疑人可能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具体见附件中律师意见书。
《刑事诉讼法》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本案中,完全可以对张三采取取保候审等方法。
因此,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特为其向贵局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
申请人:
2015年 2月 13日
附:
开庭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
律师意见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