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田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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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冀0983刑初148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1,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河北省黄骅市人。2014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2,曾用名刘银连,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省黄骅市人,住。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8月17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9月18日被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1,曾用名田某,男,199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河北省黄骅市人,住该村。2016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2,男,199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省黄骅市人,现住黄骅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8年7月份至2019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1多次容留田某1、刘某2、王某1、孟某某、孙某某、田某2、李某某等人在其家中和其从刘某2处借来的车中吸食冰毒。
2、2019年1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2多次容留刘某1、孙某某、王某1、田某2、刘某3等人在其家中和车中吸食冰毒。
3、2019年6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田某1多次容留刘某1、孟某某、孙某某、田某2等人在其车上吸食冰毒。
4、2019年6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田某2多次容留刘某1、孟某某、孙某某、田某2等人在其车上吸食冰毒。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田某1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田某2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二人对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故意伤害罪
2020年7月15日,在沧州市看守所6监区,被害人郑某因拒绝洗抹布问题,被同监室被告人刘某2及同案犯王某2、胡某某、刘某4、赵某、姜某某(以上五人另案处理)殴打受伤,经法医鉴定郑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后刘某2的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王某1、刘某1、刘某2、田某1、田某2的供述、同案犯王某2、胡某某、刘某4、赵某、姜某某的供述、郑某的陈述、孟某某、孙某某、杨某某、刘某5、李某某、庞维达、辛某某、张某某、王某3、安某某、冯某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尿检报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报告单、判决书、办案说明、到案经过、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刘某2、田某1、田某2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四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刘某2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2触犯二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1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1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2、田某1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1、刘某2、田某1、田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刘某2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2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一年。即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25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
三、被告人田某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
四、被告人田某2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侯新
人民陪审员杨合堂
人民陪审员沈淑梅
书记员姜杰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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