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张AAA: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市qq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你侵占公司款项和公司合同、伪造公司合同专用章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及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据委托人陈述及有关资料显示:你在委托人公司任职期间,于2014年6月利用工作便利伪造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取工程款进度款160万元;2014年9月,你私下要求**经营部将应付给委托人的工程款人民币100万元整分二次打入你指定的个人帐户。此后,你离开委托人公司,并利用职务的便利私自带走了公司的相关合同。 到目前为止,你不仅尚未将该款项入帐,而且从委托人处离职。
鉴于你在委托人公司的存在上述行为,你已涉嫌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我们认为:你企图逃避该问题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任何犯罪行为都是有证据来证明的,任何逃避行为都是无法逃避问题的。其中的道理太简单,本律师在这里不予赘述。希望你不要无知无畏,虽然你见多识广阅历丰富,但是任何行业都可谓是“隔行如隔山”,所以本律师建议你把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迅速地向其他资深律师咨询后,及时地摆正自己的态度,恰当地处理此事。请最迟务必在2014年11月18日前与本律师联系,否则,我所将立即把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最后,本律师希望你在收到本《律师函》后严肃认真对待此事,如果错过最好的处理时机,也许事情会超出你的想象!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