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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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吉2403民初597号

原告:郑某,男,1954年6月17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男,1963年3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3305凌武社区**。
被告:王某,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敦化市公安局辅警,住敦化市胜利街长城社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郑某欠款本金50,000元。
如果王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3元(已减半收取),由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级法院)。

审判员徐伟民
书记员吴承峻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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