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1)湘1382刑初84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洁,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湖南省涟源市。曾因赌博,2020年11月2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20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的证言,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被告人吴某洁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洁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洁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吴建红
法官助理石肖梅
书记员谭美丽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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