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2020)粤0307民初40451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尾市。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凌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某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蓉
书记员刘安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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