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0)吉0281民初2492号
原告:王某,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某,蛟河市程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7日,张某在王某处借款本金3000元,约定于2019年1月6日前还款。王某于当日交付张某现金2700元,张某为王某出具了借款借条(载明借款数额为3000元,王某扣除利息300元)。借款到期后,张某没有偿还。
本院认为,张某在王某处借款,并为王某出具借款借条,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张某应当偿还王某借款本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2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40元,合计29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宏国
人民陪审员李焱
人民陪审员孔德平
书记员马慧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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