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黑0921刑初11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勃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芦凤芝,黑龙江大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系无证驾驶。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黄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2021年2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1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吴某1各项经济损失18.5万元,此款现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1于同日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亦裁定准许。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及收条等,证人吴某3、赵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七台河警官医院鉴定意见,勃利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未保持安全车速,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受重伤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某某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侦查机关即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自行达成赔偿协议且全部履行,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故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刘志远
人民陪审员张洪岩
人民陪审员张秀梅
书记员季亚男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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